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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市国(境)外职业资格与初、中级职称 比照认定目录(2024年版)

发布时间:2025-04-28 10:02:00 人气:

一、比照认定对象

《目录》所列116项国(境)外职业资格,比照相应系列  初、中级职称。海外人才在国(境)外取得《目录》所列资格, 具有留学(本科及以上)或海外工作(一年及以上)经历,且  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申报比照认定。申报


 

 

(境)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的人员应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, 诚实守信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。

二、申报程序

持有《目录》内一类、二类国(境)外职业资格证书,可 分别视同具有相关系列(专业)初级、中级职称,原则上不再 另行换发同级职称证书;如需比照认定取得同级职称证书,可 不受学历资历限制,直接申报我市相应系列职称,评审通过后 可按程序取得相应职称证书。各系列申报的具体要求以我市当 年度各系列职称申报通知为准。

三、其他事项

1. (境)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高级职称的,按《省人力 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国际职业资格与高级职称比照认定目 (2024年版)的通知》要求执行。

2. 持有《江苏省国际职业资格与高级职称比照认定目录 (2024年版)》和《南京市国(境)外职业资格与初、中级职 称比照认定目录(2024年版)》内国(境)外职业资格证书的 专业技术人才,符合相应学历资历要求及申报评审条件,可在 我市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,其国(境)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 从业经历,其国(境)外职业资格取得时间可视同相应层级职 称取得时间,评审通过后可按程序获得高一级职称证书。

3.持有《江苏省国际职业资格与高级职称比照认定目录 (2024年版)》和《南京市国(境)外职业资格与初、中级职


 

 

称比照认定目录(2024年版)》内国(境)外职业资格证书的 专业技术人才,符合我市人才落户有关政策,可参照对应职称, 申报办理人才落户。

4. 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,《关于开展国(境)外职业资格 比照认定工作的通知》(宁人社〔2023〕113号)不再执行。


注:具体目录细则请去官网查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