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初定工作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5-04-28 11:17:29 人气:
各区(园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、 教育和社会保障局,市各有关单位:
为贯彻落实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》(人社部令40号) 和《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》(人社部发〔2024〕56号)文件 精神,进一步规范职称工作程序,营造良好的专业技术人才发 展环境,根据国家、省有关要求,现就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才 职称初定工作通知如下:
一 、申报范围
(一)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,与用 人单位签订劳动(聘用)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专业技 术人才;
(二)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;
(三)企业总部在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;
(四)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,以及持有外国 人来华工作许可证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 次人才居住证、南京人才居住证、紫金山英才卡等的外籍人员。
二、申报时间
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。
三、初定条件
( 一)基本条件
1.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,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、敬业精神,作风端正,热爱本职工作,认真履行岗位职 责,考核合格。
2. 有行业准入要求的,应先取得相应有效的执业资格。
(二)学历和工作年限条件
1. 具备大学专科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,在本专业技术 岗位见习1年期满,经考察合格,可初定技术员职称。
2.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,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 1年期满,经考察合格,可初定助理级职称。
3. 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,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,从事本专 业技术工作,经考察合格,可初定助理级职称。
4. 具备博士学位,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,经考察合格,可 初定中级职称。
5.2021年及以前取得相应层级学历(学位),按省有关规定做好过渡工作。
6. 教师系列初定按市、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。

